引言
依區域計畫法第一條規定,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,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,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,改善生活環境,增進公共福利,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。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,台灣地區除金門縣、連江縣、台北市、嘉義市及縣(市)合併前台中市、高雄市、台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內,依照都市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管制,不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外,其餘縣市(含原台中縣、台南縣及高雄縣)之非都市土地均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法令,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,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,劃定使用分區,編定各種使用地,實施管制,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。
法令規定
以下收錄與【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管制】相關連結之法源依據。
1、區域計畫法
作業流程
以下透過流程圖的方式,方便您了解每一種作業的辦理程序
2、非山坡地變更編定
3、山坡地變更編定
6、補註用地別
7、補辦編定
8、註銷編定
申請表書
以下提供各項表單,方便民眾下載填寫使用